《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当车库与其他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