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发生群体不良反应的报告时限是
15日内
立即
1日内
3日内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