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就已被人们所接受的“自然正义”原则中有两项基本要求,其中一项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实际上就是回避制度基本精神的体现。回避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
诉讼是由非冲突的第三方来处理纠纷解决机制,冲突双方作为“理性人”肯定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裁判必须中立,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英国法谚云:“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因为他不能既当法官又做当事人。”法官应当作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无私的品德,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与案件有利益关联的人当了法官,法官在诉讼中的双重角色很难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回避制度在此就显得尤为重要。个人偏见与裁判者的个人利益没有关系,但是与同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偏好有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偏见和对当事人的偏见会妨碍他们平等的对待当事人各方,公平的处理纠纷。
(2) 程序公正的制度保障。
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乃至司法活动的最高目标。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由于对实体公正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而且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采取的裁决活动,因此,实体即裁判结果的公正难有定论。而程序公正则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中立性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而程序中立的要求就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意见”。
(3) 方便和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行使。
从某种角度看,国家的审判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通过国家的具体组织机构——法院,依靠法官的个体行为来行使的。而个体行为又是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这就不可避免地潜存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实际运作中的国家审判权,有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所干扰,从而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赋予法官的职权,在个人意志的错误支配下用于谋取私利,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国家权力的性质就将发生蜕变,成为为个人利益服务的工具。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错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清正廉洁,明确规定法官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4) 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是最有权威、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法院的裁判应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尊重。可是如果台上的法官与案件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某种利益关联的话,即使法官真是大公无私的,人们也会揣测,因为“公正与否作为一种评价本质上就是主观的”。但是有了回避制度,当事人有权请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官回避,这在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官的权力,无疑会增强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