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韩某因涉嫌谋杀妻子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韩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韩某无期徒刑。韩父以韩某没有杀人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韩父只得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韩某妻子的真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有何错误?
【正确答案】(1) 对韩父的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 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3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即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是错误的。《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