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机制,其显著特征包括( )。
作为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救济机制相比较的显著特征是: 第一,贯彻“三方性原则”。 第二,国家的强制性 第三,严格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