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A欠原告B款项55000元。为偿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以持有票据为前提,“证券之外无权利”。因此,原告B只有占有并出示票据才能主张票据权利,但B在遭到银行退票后已经将第一张转账支票退还给了被告A,故B已经丧失了对第一张转账支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经过核对,发现被告A欠原告B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此时,B仍然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发行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争议,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被告A提出实际欠款不足40000元属于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的抗辩,不能以此对抗票据权利人;另外,票据还具有文义性特点,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所记载的文义承担责任。因此,B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的款项为55000元,B在A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偿付了票据款项之后,仍然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的15000元欠款。因为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制作不是证明权利,而是创设权利。也就是说,当A向B开出一张转账支票时,在A、B之间除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关系:票据关系。B的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作成之时,独立于原有的债权。票据权利的行使(金额40000元)只满足部分原有的债权,剩余的债权没有因为B行使票据权利而消灭,仍然存在。故B仍然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的15000元欠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用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这种情况下,B无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才产生票据效力,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票据即为无效。这里的法定形式要求既包括票据的记载文字、签章、格式等不能出现错误,也包括票据本身。在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上记载票据内容,如同在一张普通信纸上书写支票内容一样,即使其内容完全符合法律对支票的要求,也不能产生票据效力。B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主张基础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但要注意:在英美法国家,因法律允许个人、企业等自行制作票据,以该票据样式已经停止使用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