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修改的要求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选项A、C的修改不会被审查员接受,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选项C中的修改没有消除原申请文件的缺陷,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选项D的修改可以被接受,应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