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村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1)州人民政府未经过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自行协商解决他们所争议的土地、山林归属权问题,而径直作出裁决的行为系违法行政。根据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土地、山林的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政府处理。而本案中,州人民政府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当然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另外,州人民政府的决定也不合法。本案中,州人民政府是以其办公室名义对本案争议作出裁决的,而根据土地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政府办公室属于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无权对外行使职权。 (2)州人民政府行为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本案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是两个村,作为处理该权属争议的文件应当送达给相对人,而州人民政府却送给了两个市的人民政府。显然属违反法定程序,未向相对人公开行政裁决。 ②处理决定也没交待诉权,没有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