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以假充真”是指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行为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更多其他作用的产品行为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其他类似作用的产品行为
以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扩大其作用性能的产品行为
以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而缩小或降低其性能的产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