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申报材料,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 )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 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 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