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2008—卷三—85,多)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受理制度。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上述案件如果在判决后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的起诉法院要受理,被告的起诉不受6个月的限制。据此,A项中王某无新理由、新情况,在6个月内起诉,法院不应受理,所以A项不选。D项属于判决后再行起诉的离婚案件,不过,是被告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所以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应当受理,D项应选。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B项应选。 (3)有效的仲裁协议才排斥法院的主管。明确约定存在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在C项中L县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因为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所以L县的L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