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理念。
【正确答案】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都是经济法的理念追求,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区别。通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理论探讨,体现出经济法对社会的深切关爱和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
   (1) 社会本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过渡的过程。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组织竞相出现,“市场失灵”作为市场机制的先天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客观上存在不宜由市场调节或不宜完全由市场调节的领域。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精神导致私权的无限扩张,形成一系列利益矛盾。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经济的高度垄断,信息不完善、不对称,使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空前激化,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总体发展,进而将最终危及资产阶级的统治。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政府从“守夜人”转变为社会经济生活干预者的角色,这种转变反映在法律领域,“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原则受到了质疑。在经济运行的层面上,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公司、合伙等经济组织的出现,它既是个人权利让波的结果,又是对个体权利的制约,由此出现了个体经济组织的矛盾;在市场机制上,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其负面效应导致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维护。在私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新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上,就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而这种公益优先原则不同于民法中公序良俗的被动优先。在民法中,只有当个体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才予以限制。而在经济法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盲接规定代表公众利益的行为的优先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对民法的绝对“契约自由”和“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的突破,标榜了经济法自身独有的特色。
   (2) 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以追求并实现正义作为其天职和精髓,经济法也不例外。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这种思维方式发展到极致,使得其在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形式正义引起的社会实质不公,导致了新的正义观以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它包含分配正义的内容。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它摒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近乎于机械的适用,社会的运动和发展迫使其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以至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实质正义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在经济法中,从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的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它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