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喜欢本单位年轻漂亮的女同事姚某,曾多次向其求爱,但均未获得姚某的同意。于是,自2005年9月1日起,李某向姚某的手机发送含有淫秽内容的短信息五十余条,至2006年3月5日停止。李某的行为导致姚某不敢上班,对姚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2006年10月,姚某的家人才闻知此事,大怒,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李某的行为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5年9月1日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第5项情形,应予以追究。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于2006年3月5日终止其违法行为,对其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6年3月5日起算,至2006年9月5日。但是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却是在2006年10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究时效。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故B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