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②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③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④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⑤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4.8.20条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第4.8.21条规定,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