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28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A项:合伙财产份额是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其合伙财产份额。李明作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A项正确。 B项:有权继承财产份额不等于可以成为合伙人,要想成为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故B项正确。 C项:根据上述可知,李明要想成为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故C项正确。 D项:李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必等到李明成年后。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