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中介合同,由乙为甲公司寻找机会,租赁一幢适合甲公司作办公之用的大楼。事成之后,甲公司支付给乙2万元的报酬,合同履行期为30天。签订合同后,乙四处奔波,为甲公司寻找合适的大楼,但一直未找到。甲公司的负责人很着急,经常打电话询问乙是否找到合适的大楼。乙担心若道出实情,甲公司很可能会另托他人,就不会向自己支付2万元,便一直说正在与对方协商,稍等几天便可以签合同了。甲公司的负责人信以为真,便一直等着乙传来好消息。合同履行期满,乙未找到合适的大楼。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乙应当向甲公司如实报告事务的处理进程,但按照《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承担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乙违反了此项义务,构成违约。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乙违反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向甲公司提供虚假情况,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失,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