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6年3月1日,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村里的3亩耕地30年。2006年4月1日,刘某到县政府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登记,并且县政府于2006年4月15日向刘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1月,因为刘某的儿子们都外出务工,刘某一人无力耕作该3亩土地,所以他与村西头的蒋某将土地进行了对换承包,但是双方并没有到相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007年4月,村委会重新进行改选,改选后的新的村委会主任决定重新分配土地,于是将刘某承包的土地收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3月1日设立
B.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4月1日设立
C.刘某与蒋某对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D.村委会可以给刘某补偿后收回刘某的土地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为准的,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B项错误。刘某与蒋某将双方承包的土地进行对换,虽然没有向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但是已经生效,只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错误。《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刘某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够以给刘某补偿而收回土地。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