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解析] 本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8、10、14、15条规定出题,故公布答案为ABD。该规定被废止后,各选项措辞应当调整。依据201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可以认为正确,但描述并不精准,准确的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可见此处为“可以”而非“应当”,B错误。根据第19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错误。第9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D不能说错,但新规定里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