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丙、丁分别借款1万元,甲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当时价值3万元,先后向乙、丙、丁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分别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乙,并通知了乙、丙、丁有关转让和抵押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抵押权的顺序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迫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抵押物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履行了通知和告知义务,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因此乙可以因受让而取得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由此,A项错误。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由此,B项正确。
第78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由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