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保证餐厅环境条件舒适的要求是 。
大餐厅的净高不低于2.90m
大餐厅异形顶棚的最低处不低于2.30m
天然采光时,窗地比不小于1/8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1/16
[解析] 见《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3.2.1、3.2.3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