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问题。
多选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第89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B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为电脑承租人(合法占有人),其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C正确: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善意、对价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甲、丙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多选题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第90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根据民法理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在本案中,李某拾得乙的电脑并出租给王某,李某所获利益为租金收益以及电脑的间接占有利益,对乙造成的损失为对电脑的占有利益以及电脑的收益损失,据此可知,李某所获利益小于对乙造成的损失,返还时应以李某所获利益为限。 B正确: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李某在返还收益时可以扣除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C正确:由A项分析可知,李某拾得电脑后出租所获收益为不当得利,但是李某并没有取得电脑所有权,返还电脑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的范畴,基于此,乙若请求返还电脑的话,就应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正确:李某拾得电脑后具有返还义务,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李某的行为就侵犯了乙的所有权(对电脑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须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多选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第91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康成公司将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而康成公司仅给王某7日的交费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可在7日后直接变卖电脑。 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现李某已经将康成公司占有的电脑偷回,康成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电脑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C正确:李某偷回电脑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占有,康成公司有权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李某返还电脑。 D错误:由于汽车维修合同是王某与康成公司订立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康成公司只能请求王某支付维修费,不能请求李某支付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