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3年卷二第7题)王某不服县卫生局对其作出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王某仍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该行政诉讼被告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新法,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原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