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当选。
   在法硕考试中,教唆犯的行为是独立于实行犯的行为的。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是否去犯罪,教唆者都构成犯罪,最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