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计算企业2000~2004年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所以,在未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政策时:
2000~2004年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是:0、0、13.2万元(40×33%)、26.4万元(80×33%)和33万元(100×33%)
可以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00×40%=40(万元)
由于2004年比第2003年新增的所得税6.6万元(33-26.4),所以:
2000~2004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3.2+26.4+26.4=66(万元)
并且还剩余33.4万元(40-6.6)设备投资额未抵扣完,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2)计算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总额=250×800×12=240(万元)
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240×17.5%=42(万元)
调整工资、“三费”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7.5%)-240-42=70.5(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不得扣除,涮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捐赠给寄宿制学校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债务人应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0.5+10+5=205.5(万元)
2005年实际的应纳所得税=205.5×33%-33.4=34.42(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