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应当承担责任的时间。《海商法》第46条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承运人的不同责任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这种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两种情况: ①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在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②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运送的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限额赔偿制度,即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海商法分别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实行不同的责任限制 ①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下同),或者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可以用作计算责任限制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②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灭失或损坏和迟延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责任限额。 (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