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述不动产的特殊登记制度。
 
【正确答案】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①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登记要件主义之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权利推定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被推定为正确,并依此确定物权人和物权内容。 ③公示公信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并借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发挥公信的效力。 (2)特殊的登记制度 《民法典》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的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载明异议存在的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