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26题,单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转让。A、C、D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另作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因此,ACD三项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据此,公司董事长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能继承,B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