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案情:陈某和林某在望南市城关区打架滋事,被爱民街道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在制作现场笔录后,该派出所对两人各处以警告和500元的罚款处罚,陈某和林某对此均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若该派出所并未制作罚款决定书,只出具了一个由该市公安局制作的全市公安罚款统一收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尽管没有处罚决定书,陈某和林某只要能证明行政处罚存在,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 B.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 C.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此案
- D.本案应以城关区公安分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提起、证据、受案范围与被告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可知,是否制作罚款决定书,并不决定当事人是否因此享有诉权。当事人要想行使诉权,只需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即可,而无须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据此可知,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C项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可知,本案中的派出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因而是行政主体,故本案应以该派出所而非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D项错误。
需要注意掌握公安派出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属于幅度越权,则派出所依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属于种类越权,则派出所既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是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被告。
多选题
若陈某接受处罚,但林某却以处罚陈某过轻,而对自己处罚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本案的复议机关应为城关区公安分局
- B.复议机关应当通知陈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
- C.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对林某的处罚
- D.陈某若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第三人、复议决定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可知,本案中的派出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因而是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可知,除了城关区公安分局以外,城关区人民政府也可以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A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可知,对于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而非“应当”通知其参加复议。B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C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D项正确。
①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地位不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是“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另外,第三人的地位尽管相当于当事人,但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参加复议或者诉讼均不影响复议或诉讼的正常进行。②关于复议不加重原则。为了保障申请人申请复议寻求救济的权利,防止基于加重处罚的顾虑而不敢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对于申请人的处罚。但是,可以对同案的非申请人加重处罚。
多选题
若该派出所决定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陈某不服处理决定,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陈某应更换被告为区公安分局,陈某不同意。则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案件
- B.将区公安分局直接列为被告
- C.裁定不予受理
- D.通知区公安分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第三人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可知,本案中的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而不是行政主体,不得作为被告,而是应以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
《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可知,ABCD项说法错误,应选。
被告不适格,意味着告错了对象,诉讼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因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多选题
某区工商局与教育局在一次“平安校园行”的联合执法大检查中,以杨某在校园私自贩卖香烟为由扣押了其20箱香烟与一辆小型货运车辆,并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杨某不服处理决定,将区工商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某应将区教育局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杨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 A.以区工商局为被告继续审理案件
- B.将区教育局直接列为被告
- C.裁定驳回起诉
- D.通知区教育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第三人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可知,D项正确,ABC项错误。
(1)正是基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当需要追加被告的时候,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并获得原告的同意。未经原告同意而将区教育局直接列为被告,自然是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2)本案中教育局是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人民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通知参加诉讼。
多选题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B.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第三人的,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其参加复议或诉讼
- C.只有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
- 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影响复议与诉讼的进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是“应当”而非“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A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可知,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是“可以”而非“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知,无论是否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均享有上诉权。C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D项正确。
(1)行政诉讼第三人无论是否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均可以提起上诉。与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尽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程序,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则会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多选题
甲因违法经营被县税务局罚款2000元,甲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后经市税务局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______
- A.不予受理
- B.应予受理
- C.驳回起诉
- D.移送复议机关处理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县税务局对甲罚款2000元的行为既可申请复议,又可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ACD项做法错误,B项做法正确。
作为权利救济的基本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救济资源的有限性,和防止产生矛盾裁判,不允许这两种救济方法同时使用。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当事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后,只要是在法定时限内,则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题
某市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已经修改的《企业经营管理办法》,撤回了已经颁发给大成公司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大成公司对工商局一直未作补偿决定不服,欲寻求救济。下列关于大成公司寻求救济途径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既可以申请市工商局作出补偿,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B.应当先向某市政府或省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C.既可以向某市政府或省工商局申请复议,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D.应当先向市工商局申请补偿,对补偿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许可诉讼的申请补偿程序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此可知,ABC项错误,D项正确。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问题由于涉及知识的专业分工而显得较为特殊。这里需要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目标究竟是只关心补偿问题,还是对整个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如果只是寻求对于补偿的救济,由于行政机关最熟悉补偿问题,因此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若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既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不服,又主张行政补偿的,或者只是针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不服的,则无疑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