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九月诏:“初令民典卖土地者,输钱印契”。试分析这句话所说明的宋代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问题。
【正确答案】宋朝时期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从土地政策的变化开始,土地政策的变化影响到了其它方面。材料中的这句话表明,先前颁行的《宋刑统》中所谓“均田制”下不得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原本就是具文。只要履行了“输钱印契”的程序,土地买卖就是合法的。时人讥宋朝“田制不立”, “不抑兼并”,是向“切田制”看齐的。实际上,“不抑兼并”本身就是一种“田制”,这是土地私有不受国家政策法律干预的经济规律作用的趋势发展的结果。因而,宋代法律主要是均税,防止的是地多税少,地少税多、有地无税、地去税存的倾向,而重心不在“均田”。
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变化是,宋代有关土地买卖和土地租佃的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地权的更细分化。国家只是关心土地交易税是否交纳、是否割过了税赋,以及买卖是否正当,有关土地买卖的法律禁约主要是在之方面。因“不抑兼并”而产生大量的无地之人成为佃农,使得土地租佃普遍起来。租佃制的发展,推动了土地所有权、占佃权、使用权的分离。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永佃权、占佃权、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也可以独立进行有偿转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