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当代中国对于法是否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有没有法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而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行为规范,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法,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上,并不与国家的存在有必然的联系,既不能强调它是国家意志,也不能强调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它的实施,即认为原始社会存在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它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时出现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它只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法律的,即认为原始社会不存在法。
   请思考,原始社会到底存不存在法,为什么?法的产生过程到底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察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关系。参考答案如下:
   社会规则和秩序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也就是说,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是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恩格斯关于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纠纷解决时的论述表明了,在最简单的原始社会中,社会调整的形式也是最简单的,主要依靠非正式的社会调整,自己解决争端。这是因为,一方面争端比较少,另一方面“有较少的机会发展解决争端的规则化模式”,也就是说,它仍然处在个别性调整阶段。调解时随着争端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的?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由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外部压力的结果。
   再次,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氏族制度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分工,人们从事共同的劳动,任何人违反了群体规范,都立即会受到其他人直接的、迅速的、非正式的反应和制裁,轻微的异常行为即受到嘲笑、白眼、冷遇,严重的异常行为则被驱逐出部落,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共同的生活和人们之间的密切关系,使人们不可能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不可能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的看法,以至需要分化出一种特殊的机构专门解释规则、处理争端。因此,氏族首领的权力也使很有限的(如恩格斯的论断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极小)。
   最后,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布莱克所描述的 (这样的例子有南非的布须曼人、扎伊尔的俾格米人和菲律宾的尼格利陀人等。上述这些部落的人只有一种语言.信奉一种宗教,对任何事情都只有一种理论),原始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同一氏族或部落,他们不仅具有同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具有同样的习俗、礼仪、宗教信仰,即同样的文化。人类学家发现,在最简单的游牧社会,几乎不存在文化多样性,那里不存在亚文化,没有文化冲突,一个部落的人们很少与其他部落的人们接触。由于文化的单一性,人们对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的行为有共同的理解,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历来的习俗完全可以承担社会调整的功能。无需要更复杂、高级的调整方式。
   所以,在原始社会大部分时期中,是没有法所产生的土壤的,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的发展和由此而引起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是最主要的原因。法的产生原因及过程大致如下:
   (1) 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
   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金属工具,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开始产生了私有财产,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原始公有制。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商业称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社会划分为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一切的变化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可适当引用材料中内容),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
   (2) 法所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
   法的产生与氏族组织本身的变化密切相关,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随着财产的增多和掠夺战争,氏族军事首领的权力也在膨胀,从人们中产生的权力演变为凌驾于人民之上并压迫人民的权力。氏族首领的权力再也不是道德式的、父亲般的了,而变成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 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的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由于人们不再从事同样的劳动,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方式对于从事不同劳动的人们不再奏效,当人们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看法,对某项规则的权威性发生置疑,或者不服从某一判决时,必须补充以正式的社会调整。习惯的基础是居民在单一文化中所具有的共识。习惯经常依赖于靠不住的、不确切的机制,如对榜样的学习、劝阻、羞辱、嘲笑、当事人带偏见的解释等等,但是,当条件发生变化时,习惯就会失去基础……当社会发展到只依靠这些社会制度已经变得日益无能为力时,法的存在就成为必要。法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 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 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3) 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综上,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是有区别的,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等于法,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 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成员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与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相联系,构成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在社会本质上的区别。
   2) 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而实施;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施的。是否与国家权力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在社会调整形式上的重大区别。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