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6年9月14日,北京某旅行社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明确说明“金秋特色中老年专列”团,明确了组团对象为中老年人。于先生夫妇二人及其他6人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九寨沟、黄龙、成都等旅游景点12日游,旅游费每人2850元。旅行社向于先生等游客下发了健康调查表,但出发前未收回。因该团游客多为中老年人,旅行社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并在向游客下发的“出团通知”中承诺有随车医生负责列车上的健康咨询及紧急救助。
   2006年9月20日,老年旅行团游览九寨沟。当晚8时许,于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因吸氧后仍未缓解,于先生在他人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九寨沟县医院漳扎镇分院就诊。于先生被初步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病情有所缓解后转院治疗。在送往九寨沟县医院途中,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于先生的死因为猝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于先生共同旅游的游客孙某等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在旅行过程中未见到随团医生;游览九寨沟时,导游没有随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过于劳累;出团前,旅行社没有将下发的健康调查表收回;于先生的身体出现不适后,导游未及时安排他到医院就诊,延误了治疗时间。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旅行社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明确说明“金秋特色中老年专列”,明确了组团对象为中老年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且又属于组织中老年人到海拔较高地区旅游,其在出行前至少应当了解参加人员是否有不适宜去高海拔地区的病症。旅行社在出行前虽发放了健康调查表,但没有收回,从而导致其对参团人员中是否有不适宜到高海拔地区旅游的病症不了解。
   参团人员在旅游中出现疾病时,旅行社没有做出及时而合理的处置。旅行社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其应当按照该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于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旅行社所承诺的医护人员并未出现,致使于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得到正确的判断及合理的处置,从而延误了治疗的时间,发生于先生猝死的结果。
   据此,应认定旅行社对于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并应返还于先生家属旅游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