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56个债权人共同组成债权人会议。2007年4月15日,债权人会议就某事项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共有50人参加会议,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为48人。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会议就某事项作出的决议共有24人同意通过,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B.会议就某事项作出的决议共有26人同意通过,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会议就某事项作出的决议共有26人同意通过,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1/2以上
D.会议就某事项作出的决议共有24人同意通过,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1/2以上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程序要求
《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的前提条件是: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计算基数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且须过半数而非半数以上;②须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计算基数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而非全部债权总额。因此,由于C、D项以债权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故错误。由于A项中24人仅为48人的一半,尚未过半数,故错误。B项的人数和债权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