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外出到深圳打工,临走前将自己的数码摄像机委托给朋友马某保管。马某在保管摄像机期间,因急需用钱,向牛某借款5000元。牛某要马某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以数码摄像机作为质押。合同签订后,牛某将现金5000元交给了马某,马某将数码摄像机交给了牛某。牛某并不知道数码摄像机属于张某。2008年1月,张某从深圳回家过春节,找马某要数码摄像机,马某告之数码摄像机已经质押给了牛某。张某找到牛某,告之数码摄像机属于自己,要取回数码摄像机,遭到牛某的拒绝。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牛某返还自己数码摄像机。请问:马某与牛某之间的质押是否因数码摄像机不属于马某而无效?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本案中,牛某在取得数码摄像机时是善意的,符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质押合同不因数码摄像机非马某所有而无效。牛某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张某无权要求牛某返还数码摄像机。在债权到期后,如果马某不能偿还债务,牛某就可以通过数码摄像机的价值来实现他的质权,而张某的损失只能由马某来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