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做生意, 将自己价值 6 万元的数码相机质押给乙, 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书, 甲将相机交与乙。 依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 本案(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 和《担保法》 有关规定,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设定后, 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整体主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不因担保物、 被担保的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 本题中, 质物的价值虽然超过了主债权的价值, 但依据质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人仍然可以就质物的整体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 第 212 条规定, 动产质权以交付(占有) 为公示方式, 动产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担保法》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据此, 甲将数码相机交付给乙的时候, 质押就已经成立, 该质押合法有效, 质物变卖之后超出债权的 1万元应当归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