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10月18日国内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一套出口单据,金额为USD385000.00,开证行为某国B银行。经审单,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A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11月1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理由如下:
   (1)检验证书没有显示收货人名称构成不符点,并造成该货不能通关。
   (2)开证行不允许在检验证书上不显示收货人的名称。
   请你代A银行对此案作出分析并答复B银行。
【正确答案】[分析]
   本案中检验证书上没有显示收货人名称不构成不符点,A银行应要求B银行立即偿付其款项,原因如下。
   (1)由于本案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14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在本案中,由于该信用证未规定检验证书要注明收货人名称,故该不符点不成立。
   (2)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由此可见,银行只处理单据,货物能否通关等单据外因素不能作为银行拒付理由。至于检验证书无收货人该货就不能通关,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制单据以协助通关,而不能拒付货款。
   (3)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所以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而不能凭所谓的开证行内部规定处理本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