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金佳炫之子出国学习音乐,3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金佳炫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金佳炫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金佳炫见状即与张栾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金佳炫之子在5个月内没有回国,则金佳炫将钢琴卖与张栾。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______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金佳炫与张栾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本题中,“金佳炫之子在5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因此,B、C两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