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一批大蒜购销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提供一批大蒜出口。山东某公司交货后,北京某公司连同先付的定金共支付70/%的货款,余额58万元未付。大蒜经北京商检局检验质量不合格,于是北京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山东某公司再发一批质量合格、符合出口标准的大蒜。山东某公司不同意,认为已发的货质量合格,商检不合格是因为北京某公司保管不当所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山东某公司在本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北京某公司,然后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山东某公司的申请,来北京冻结了北京某公司的一个存款200万元的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的法院持先予执行的裁定,来北京对已冻结的账户强制划拨58万元。据了解山东这家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为当地的利税大户。
【正确答案】冻结银行账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正确,冻结银行账户的数额不得超过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本案诉讼请求额为58万,但冻结银行账户的数额则达到了200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正确。一方面,本案的争议法律关系的事实并不清楚;另一方面,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很好,并非属于“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法定要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