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也是普通合伙企业,在执行合伙事务、入伙、退伙等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特殊性仅在于合伙人责任承担问题上的特殊性。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规则:《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题中,要注意区分王二的主观方面,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承担与普通合伙企业明显不同。具体分为AC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