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曾经有过几次变动。
(1)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了双重领导的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既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又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
(2) 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3) 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宪法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把 1954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改成了监督关系。
(4)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此,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体制确定下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