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4.
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14年lO月,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逃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逃税,逃税数额5 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收入也发生在9月,而且未申报纳税,逃税数额为6 000元。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认定处理有( )。
A、
若王某两次逃税数额合并计算占当期应纳税额20%以上,则王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B、
王某的逃税数额尚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所以王某不构成逃税罪
C、
县税务局应依职权追缴王某所逃的税款及滞纳金
D、
县税务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
县税务局应当依职权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逃税罪。王某的逃税数额尚未达到5万元,所以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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