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③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行为人都是为了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杀人是为了抢劫目的而实施,两者之间是目的和手段关系,并且分别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因此,上述两种情形是典型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①从一罪处理;②从一重罪处理;③从一重罪从重处理;④按数罪并罚处理。但一般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按数罪并罚处理。从上述批复的内容看,该批复对抢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牵连犯,采用的是从一罪处理,即从其中的目的行为也即抢劫行为处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者在法定刑的量上是一样的,从其设置来看,对故意杀人罪一般优先考虑适用较重的刑罚。因此,这里对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处理,是从一罪处理,而且是从一法律上的危害性评价较低的罪处理。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根据该批复,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这种情形,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已构成抢劫罪,但出于灭口的目的而实施故意杀人,有独立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而且这里的灭口目的和抢劫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因此,这种情况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是妥当的,也是符合刑法原理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