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给乙开脱责任,送给正受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甲某为了让他人逃避刑罚,而给担任合议庭审判员的丙送去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某向司法机关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自首,与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是法条竞合,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分则的特别规定,即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丙行为性质的认定涉及到受贿罪既遂标准的问题。一般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故只要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支配下收取了财物,就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成立既遂,为他人谋利未得逞,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因谋利未得逞而退回贿赂款属于既遂后的退赃表现,不是中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