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刑案汇览》记载:“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关于清代的律例关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清代的主要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例》都是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其中“律”是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例”在律文之外,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二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①律、例都是规定在国家基本法典中的法律规范,同样对现实社会起实际的调节作用;②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③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④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是轻重之分,无是非之别。由此可见“例”是律文,并非判例,A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