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谈谈你对完善我国扶养立法的看法。
【正确答案】我国现行扶养立法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现实实际,又顺应了世界各国扶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充分展示了保护弱者的制度价值,总体而言是先进的和合理的。然而,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制度缺陷,我国现行扶养立法在立法技术和形式结构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不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行扶养立法将扶养制度拆分规定在不同的亲属身份关系范畴中,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未能形成全面合理、井然有序的规范体系。
   (2)现行立法过于简略、抽象,对有关扶养关系的亲属及其发生扶养的条件缺乏周密的规定,存在疏漏。
   (3)现行法采用“抚养”、“扶养”、“赡养”三种称谓来分别表达不同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其他法律部门则使用“扶养”作为总称,从而引起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基于以上不足,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现行扶养制度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大多数学者认同我国现行法关于扶养主体范围的规定,完善立法的方向只需改变现行法的分散结构和表述方式,用较为规范的亲属法语言将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范围集中反映出来。
   (2)关于扶养顺序问题。所谓扶养顺序,就是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为数人时,法律所规定的履行扶养义务或行使扶养权利的先后顺位。各国对此的立法规定大概有三种模式:一是概括主义模式,即对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的顺序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具体明示。二是列举主义模式,即对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的顺序分别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我国法律对扶养顺序在表面上似乎没有规定,但在法条表述和相关条件的设置上已潜在隐含了顺位内容。因此学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明确扶养法律关系的顺位问题。
   (3)关于扶养的程度问题。所谓扶养程度即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和标准。学者建议我国立法应区分主体规定不同的扶养程度。一是明确夫妻及父母子女间的扶养程度为义务人生活保持义务;二是明确其他直系血亲间、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程度为义务人的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4)关于扶养方式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学者建议规定两种扶养方式:一是将扶养权利人接回家,以共同生活方式进行扶养;二是以定期给付扶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进行扶养,并以协议形式载明扶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法。
   (5)关于扶养的变更和消灭。所谓扶养的变更是指扶养义务人、扶养权利人以及扶养程度和方法的变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未来立法应予补充。所谓扶养的消灭是指在出现一定法定原因或一定事实的情况下,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并不完善。在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时,应对扶养关系的消灭制度予以完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