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抵押权顺位变更在其对乙银行抵押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范围内,对乙银行不产生效力。即经过抵押权顺位变更之后,丙获得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只是在1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剩下的400万元落后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但却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而受偿。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是,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