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2013年5月12日向乙借钱10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乙一直没有主张权利。2016年5月16日,乙要求甲返还借款,并给甲10天的准备时间。当天,甲回复乙说:“3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甲不再返还借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题目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2014年5月16日,乙要求甲返还借款时,乙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即从2014年5月17日开始计算。B选项正确,A、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