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按照出题者的本意,答案是A项。但本题的答案不具有惟一性,也可能是D项。把A项作为答案,其理由是《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应注意,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相对于债务人来说的,即提存后,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配给债权人。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存在着一个保管法律关系。如果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是由提存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自然由提存机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都由债权人承担,那是对法律的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