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开办的门市部在某晚发生盗窃,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的邻居,邻居们即向某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电话并报告了案情,但某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携带盗窃物品开车驶离了现场。案发后,甲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其全部财物损失的请求。(武大2011年研) 请分析甲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否获得。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公安局两次接到110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对甲某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甲某财物被盗而遭受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甲某有权向警方主张赔偿。但是,甲某没有派人在门市部值班疏于防范,对财产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