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机器设备,价值5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付给乙公司20万元贷款,提取40台机器设备,其余30万元贷款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付清;余下的60台机器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乙公司送至甲公司。合同还约定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约定为连带保证,但三方未约定保证范围。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了 20万元贷款并提取了 40台机器设备。可是,当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余下的60台机器设备送货至甲公司时,对方无理由拒收,也不支付余下的30万元贷款。乙公司于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拒收货物的违约责任。
问题:
乙公司采取提存方式交付了机器设备后,其合同义务是否己经履行完毕?为什么?
乙公司的义务己经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是债务清偿的替代方法,因此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如果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财务紧张,无力支付贷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是否应当代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甲公司是由于厂房被洪水冲垮导致工厂停产,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取机器设备和支付贷款,并且及时通知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义务方应当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甲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