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1991年洪水之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万亩联圩大坝改道,拆除了顾张自然村多户村民的房屋。1992年4月夏阁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顾张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报镇政府批准。该规划决定,拆除原告张某2间半房屋,在28米长、14米宽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张某建房。张某的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房屋北端超出规划线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张某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镇政府则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了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第二,最小侵害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必要程度,即为达到一个行政目的必须采取对私人权利侵害最小、影响最轻微的手段;第三,衡量性原则,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即使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如果所造成的损害超过所欲达成的目的可带来的利益,则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其实质是在手段与目的之间加以衡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决定违反了比例原则。被告为妥善安排拆迁户安置建房,合理利用土地,由镇土地规划管理所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顾张自然村局部建设规划,经镇政府批准同意贯彻实施,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原告不同意拆除其老房的行为,镇政府依据《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决定,形式上也没有违法。然而,根据案情的事实,原告原房屋所处的位置整体上并不影响规划的实施,原告只要拆除超出的部分即符合规划的要求,不需要全部拆除;如果全部拆除将会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即使国家给予原告全额补偿弥补其损失,也是对社会财富不必要的浪费,可见被告的行政决定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比例原则。
况且,原告原房宅基地位置较好,让其拆除另行安置,将其原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对原告来说明显不公平、不公正。另外,原告历史上长期使用其原宅基地,在规划安排时应考虑原告对其老宅其地享有优先使用权。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于上述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考虑,可见作出的是一个恣意妄为的行政决定。因此,除了违反比例原则,该行政决定还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答案解析】